原油期货行情
国内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有哪些?
国内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有哪些?
国内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和介绍经纪商。其中,期货公司是一种重要的期货中介机构。
(1)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归属于非银行金融服务行业。
国际上,期货公司一般具有如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目前,我国期货公司受现行法规约束,主要从事经纪业务, 自营业务受到限制。
期货公司一般设置以下组织机构:财务部门、结算部门、信贷部门、交易部门、现货交割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研发部门。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期货交易,拓展市场参与者范围,扩大市场规模,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期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助于形成权威、有效的期货价格。期货公司有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及行情分析的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客户交易的决策效率和决策的准确性。期货公司拥有一套严密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较为有效地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实现期货交易风险在各环节的分散承担。
期货市场存在一个特殊的群体--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闻人。
居间人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即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他们本身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只是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我国有些期货公司的个别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甚至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这实际上违反了期货居间人的相关规定,属于越权代理。
(2)介绍经纪商(IB)。
目前,我国已经引入券商IB制度,即由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这一制度有利于券商与期货公司开展合作。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第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第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2007年4月公布实施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规定,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的条件,同时申请该业务的券商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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